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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中队,环卫所: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已经由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25日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发票管理、工会和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总称。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第六条单位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同时,提倡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号规定:局办公室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局督查科应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按有关程序通报相关部门。第十条单位在办公室下设财务室,设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各一名。第十一条财务主管的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单位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二)审核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三)负责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四)组织人员对单位的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各个科室(中队)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单位领导,当好家,理好财。(六)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会计岗位职责:(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二)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负责纳税申报,完成财政、物价、审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三)做好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四)单位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五)完成财务主管或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出纳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及时缴存银行,不坐支,不白条抵现,坚持收支两条线。(三)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预付货款(定金)、履约金等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四)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管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五)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六)做好食堂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七)完成财务主管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主管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主管或科室负责监交。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县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收入预算编制时,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支出预算编制时,单位要认真核实基础数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预算。(二)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进行事前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第十九条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实施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一)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要履行相关手续。(二)单位应严格执行县财政局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单位应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与决算协调、促进机制。(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二)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批复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度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应在年底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如实列报,确保账表一致性。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建立财务科室与业务主管科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不得签订没有预算的项目合同。第二十二条根据县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和决算公开工作。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第二十四条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项目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明确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大额资金(含专项经费和大额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列支。第二十七条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局本级经费支出领导审批权限原则规定如下:(一)单笔经费支出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二)单笔经费支出元(含)至元的,由主要领导审核会签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三)单笔经费支出元(含)以上的,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会签,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直属单位审批权限原则上应参照以上审批权限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单笔项目支出,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可以适当突破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强化经费支出前的审核,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公务接待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接待费用报销时,凭领导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接待费用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具体按照《武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县委办﹝﹞号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报销,会前须先填写会议、培训、考察、活动费用审批单,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附会议通知、原始费用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工作人员去省外开会、出差、培训等,均须填制武义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管领导干部按县政府外出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各类修缮项目和费用由经办科室统一编制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实施。修缮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个人因公需借款的,元以下(含)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元以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会签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结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武义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中审批后方可购票。购票要根据《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第三十条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账项,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采购管理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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