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8年1月2日,武义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该村委会”)将约17亩农田承包给何某发展种植业,并与何某签订《农田承包合同》,租期三年。因为原地块地质属于溪滩地,何某需要将表层砂石换成种植土,该村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何某在换土施工中将砂石外运销售,并要求何某按200元每车的价格支付给该村委会。2018年1月10日开始,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利用挖机采挖砂石料,外运销售进行牟利,后于1月15日被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查获。经查实,该村委会共收取何某6200元砂石统料费用,全部为违法所得。
2018年3月,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村委会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并处罚款1240元”的行政处罚。
一、国土说法: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置矿产资源。本案中,该村委会虽然曾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且处置的砂石类矿产资源依附在其所有的土地上,但是这些砂石类矿产资源仍属国家所有,该村委会擅自允许何某开采销售并收取费用,实质是擅自处置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从中非法获利,符合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构成要件。
3.违法者必受法律制裁。2018年3月,该村委会因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何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砂石类矿产资源并外运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何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