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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19〕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朱连明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9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月12日,朱连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利用挖机在茭道镇东莹社区浩浩超市对面公园地块开采矿渣,并将采挖出的矿渣外运堆放于武义恒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目前尚未对外销售。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经现场勘测出具了《测绘工程技术报告》,现场堆放矿产品实方方量为143.9立方米,重384.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