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武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和《中共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委发〔2019〕2号)精神,现将《武义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报。
妥否,请批复。
附:武义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编制规定
武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吴雪丹,联系电话:15067982641—586641)
武义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和《中共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委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农办日常事务。(根据《武义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帽段)。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和组织全县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负责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实施。(根据原农业局“三定”第二条第一项,原农办主要职责及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三)拟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根据2012年原农业局“三定”第二条第七项及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七项。)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制订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根据2012年原农业局“三定”第二条第五项及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九项。)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十项。)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根据2012年原农业局“三定”第二条第六项、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项。)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根据原农办职责及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十二项。)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根据2012年原农业局“三定”第二条第六项、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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