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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姆乡“低散乱污”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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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武政发【2018】100号)的文件精神,巩固全乡“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全面提升白姆乡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稳定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强势推进深度治理,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在集中开展“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实际情况,特明确以下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责任机制

  1.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有巡查督导责任。“低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提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定期巡查、强化督导,对于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罚,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关停的企业(作坊),坚决不能重新生产;对已停产整改完成的企业(作坊)每半月至少督查一遍:对在巡查中发现新增企业(作坊),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低散乱污”标准进行排查,如存在“低散乱污”等问题,一律进行停产整治,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各村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村主职干部是辖区内“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巡查、监督和管理。管好村水电工、国土联络员、“低散乱污”联络员做好用水、用电、集体土地房屋(场地)、个体经营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低散乱污”关停企业做到断水、断电且无新增“低散乱污”企业。

  3.各企业负有主体责任。企业法人(经营者)是“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已明确关停的企业不得重新生产;对已明确需要整改提升但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续产;对已明确已整改提升到位的企业不得暗箱操作、死灰复燃,必须定期(每半月至少一次)自查上报企业生产情况。

  二、强化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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