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武义县“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8日
“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武义宣莲”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武义宣莲”农产品特色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义宣莲”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13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9年8月16日起,依法对“武义宣莲”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武义宣莲”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照“武义宣莲”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9-03-2683)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武义宣莲”。
第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武义宣莲”字样、字体(“武义宣莲”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组成。
第五条“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保护范围:东经119°27′00″~119°44′38″,北纬28°30′58″~29°03′22″。包括武义县所辖的柳城镇、桃溪镇、西联乡、坦洪乡、大溪口乡、三港乡、新宅镇、大田乡、俞源乡、王宅镇、白姆乡、履坦镇、茭道镇、泉溪镇、桐琴镇、白洋街道、熟溪街道、壶山街道等18个乡镇(街道)和1个温泉度假区。保护区域面积5.0万亩。
第六条武义县农学会为武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对“武义宣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武义县农学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产自“武义宣莲”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武义宣莲”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武义宣莲”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生产符合《“武义宣莲”生产质量控制规范》,产品质量符合《“武义宣莲”标准》;
(四)具有“武义宣莲”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材料;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产品的产地证明、产品的抽检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