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四)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病、事假假期超过本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武义县范围以外),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假期规定如下:
(1)已婚干部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往返路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婚假。结婚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经批准,可请丧假1-3天。如在外地的,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的标准发给。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本单位规定的病假待遇处理。
(5)哺乳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生育计划内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3个月;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产后一年的假期(包括产假在内)。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