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进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金市民〔2019〕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职责权限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局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入户调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进行核对,教育、财政、医疗保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我县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我县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一学年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1. 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 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三)申请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①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②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③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申请救助时,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多年无法居住,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④除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需新建或新购房外,在享受救助期间有购买商品房行为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救助条件对象。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我县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4.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