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市监法〔2019〕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注重责任落实,按照分工和时限要求有序推进,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实施方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处室) | 完成时限 | |
1 | 强化事前公开 | 1.公开执法信息 |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本单位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告公示栏,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公开行政执法公告内容,法规处(科)审核) | 2019年年底前 | |
2.公开执法事项清单与执法流程 | 编制并在政务服务网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并及时予以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许可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流程时限、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等。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执法指导处牵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服务指南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人事处、注册处负责;上述内容具体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录入,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 | 2019年10月底前 | |||
3.建立调整机制 |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法规处(科)、人事处(科)) | 2019年年底前 | |||
2 | 规范事中公开 | 4.严格亮证执法 |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相关处室、机构,下同) | 长期执行 | |
5.严格执法告知 | 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以国家总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为参考样本,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 长期执行 | |||
6.严格信息明示 | 设置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公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分局、注册处、消保分局,市县行政审批、登记注册、消保业务相关处室,各级办事大厅、服务窗口)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执行 | |||
3 | 加强事后公开 | 7.明确公开时限 |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相关具体执法决定的业务处室、机构) | 长期执行 | |
8.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结果 |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处(科)、相关业务处室) | 2019年年底前 | |||
9.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 以全省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负责将全省年度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19〕6号)内容进行。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稽查队伍、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 2019年年底前 | |||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 建设 |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稽查队伍牵头,信息化建设相关处室负责技术支撑) | 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