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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武市监〔2016〕71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通  知

各市场监管所、队、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14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19日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  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声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内部审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所属大队、科(所)专门人员存储。信息储存应使用专用存储器或者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由各科(所)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进行备份。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九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十一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二条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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