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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开(1号-25号)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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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玉明滥伐林木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玉明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被处罚人王玉明于2019年10月26日-11月1日期间,在杜畈村“坟山”采伐判来的林木时,超出采伐证允许的范围采伐了林木,经现场查看超范围采伐林木4株。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鉴定范围为商品林;超出审批采伐范围被伐松木株数为4株,蓄积1.4971立方米。根据金华市林业局文件《关于规范林木价值基准认定的通知》(金林发[2017]12号),涉案林木价值为299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王玉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佰玖拾捌元(¥:598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陈增有非法狩猎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增有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3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被处罚人陈增有于2019年12月15日晚18时30分左右,在岭脚村“塘安后山”非法使用“电猫”狩猎野生动物,无猎获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陈增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非法狩猎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电猫”一只;

2、处二千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徐国军无证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国军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徐国军于2019年六月份开始至今,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在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溪口后大路18号家西侧村绿化带上,驯养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当事人所驯养的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壹只。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徐国军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溪口后大路18号家西侧村绿化带上,驯养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无证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应予以处罚。

1、处1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被处罚人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壹只;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杨广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4 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杨广庭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对杨广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杨广庭于2016年7月份从武义县泉溪镇江山村宅口陈自然村陈荣根处承包来“黄泥岗门前山”用于养鸡,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山占用林地建造了鸡棚等简易建筑,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杨广庭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简易建筑共5幢,共占用经济林地面积723.5平方米(1.085亩)。

本机关认为,杨广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2020年8月20日之前恢复原状。

二、并处以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肆佰零伍元整(¥:9405.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钟方起非法狩猎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钟方起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3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2月-2020年2月5日期间,武义县三港乡三港村居民钟方起(户籍所在地武义县大溪口乡溪岭脚村)擅自在三港村“水碓前”山放置了7只猎夹,于2020年2月5日猎获野猪一头。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500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钟方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非法狩猎行为,应予以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即野猪(死体)一只,猎夹九只;

2、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6.高桂相非法狩猎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高桂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2月-2020年2月7日期间,武义县新宅镇溪下村村民高桂相擅自在新宅镇东巨村“泥岗埯”山放置了猎夹,并在2020年2月7日猎捕到野猪 1只,现残留野猪腿1只。根据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提供的野生动物实物鉴定为野猪的腿,野猪(Sus scrofa),猪科,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1只。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500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高桂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非法狩猎行为,应予以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即野猪腿壹只,猎夹贰只;

2、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7.傅子忠盗伐林木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7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傅子忠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根据匿名举报,反映新宅镇南塘头村太傅自然村村民傅子忠盗伐“马岭口”山上集体所有的七株杉树。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对傅子忠涉嫌盗伐林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9月份新宅镇南塘头村太傅自然村村民傅子忠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到新宅镇麻铺村“马岭口”山上采伐林木7株用于修缮自家房屋。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共计杉木7株,计立木材积(蓄积)0.5372立方米。依据金华市林业局文件金林发《关于规范林木价值基准认定的通知》(金林发〔2017〕12号),经测算合计该批被盗伐的林木价值为161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傅子忠未经许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到“马岭口”山盗伐杉木七株,计立木材积(蓄积)0.537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侵犯了麻铺村的合法权益,已构盗伐林木行为,根据盗伐林木的数量尚不够刑事处罚,应予以行政处罚。

一、责令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计70株;

二、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零五元整(¥:805.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5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朱景文滥伐林木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朱景文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接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对朱景文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朱景文在2019年10月份,从王尖村陈益民处承包来“豆腐架”(大地名叫“王尖岭”山),准备种植茶叶,于2020年1月8日、9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就擅自雇人将山上的树木砍伐。经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王尖岭”山被伐阔叶树148株,立木材积6.8492立方米,松木14株,立木材积1.5111立方米。经计算松木价值302.2元,阔叶树价值2054.8元。共计被伐林木162株,立木材积(蓄积)为8.3603立方米,林木价值2357元。

本机关认为,朱景文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在2020年9月5日前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810株。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仟零柒拾壹元整(¥:7071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履坦镇叶长埠村村委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9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履坦镇叶长埠村村委会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接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对叶长埠村村委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叶长埠村村委会于2016年下半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履坦镇叶长埠村“纸扇形”占用林地建造公墓,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该公墓共占用林地面积3153平方米(4.73亩),林地类别为用材林。

本机关认为,叶长埠村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2020年10月2日之前恢复原状;

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整(¥:47295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履坦镇叶长埠村村委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履坦镇叶长埠村村委会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接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对叶长埠村村委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叶长埠村村委会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履坦镇叶长埠村“樟坞山”占用林地建造公墓,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该公墓共占用林地面积1065.25平方米(1.60亩),林地类别为采伐迹地。

本机关认为,叶长埠村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2020年9月30日之前恢复原状;

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伍拾贰元伍角整(¥:10652.5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履坦镇蒋村村委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履坦镇蒋村村委会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3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接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对蒋村村委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蒋村村委会于2016年12月份左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履坦镇蒋村“黄金湾”山占用林地建造公墓,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该公墓共占用林地面积2148平方米(3.22亩),林地类别为采伐迹地。

本机关认为,蒋村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2020年9月26日之前恢复原状;

二、并处以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36516.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陈荣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荣根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被处罚人陈荣根于2012年1月,承包了泉溪镇江山村宅口陈自然村 “黄泥岗门前山”,并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该林地上翻修了五间房子及简易猪场,占用林地状态一直延续至今,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该简易建筑共占用林地面积434平方米(0.65亩),林地类别为经济林地,非生态公益林。

本机关认为,陈荣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一、责令2020年10月19日之前恢复原状。

二、并处以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整(¥:4340.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缴纳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武义县王宅镇康富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林罚〔202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王宅镇康富家庭农场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4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1月,武义县王宅镇康富家庭农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为扩建农场,擅自在马昂村“梨头山”、孙里坞村“连山”山上挖山修路、平整林地。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林地面积1086平方米(0.1087公顷),系经灌林,林地耕作层遭破坏,林业种植条件破坏,部分岩石裸露。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武义县王宅镇康富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予以处罚。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元(¥:1086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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