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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预〔2007〕7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预算科 |
市级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委〔2005〕11号和浙委办〔2005〕70号文件,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温政发[2006]138号《关于加快温岭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将《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文化 发展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全市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用于:
(一)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补助。
(二)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其基础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以及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扶持。
(四)经市财政局、文广新局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南》支持的项目;
(二)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第七条 项目补助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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