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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温地税政〔2006〕71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税务分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台地税政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碰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提供《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证据和依据,要求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报告中的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别、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地税分局,经地税分局审核(审核人、分局长必须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后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批后,申请表一份市局留档,一份分局留档后一份退企业。
二、企业财产物资发生毁损、报废遭受自然灾害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向地税分局提出现场勘查申请,并提供毁损、报废、损害财产物资清单,由地税分局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现场调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企业对损失的财产物资处置完毕后,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如有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勘查报告、鉴定材料,一并上报),向地税分局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最迟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逾期不予受理。为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非本级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及时转报上级审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同一损失类型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原则上不得分次报送。
四、省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的时间为三年,即: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流动资产报废明细表,流动资产盘亏分项说明表,坏帐损失明细表,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对外投资损失分项说明表等。以上表式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审批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七、《办法》中所称的“金额较大”、“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等额度暂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发生在浙江省内的金额在30000元以下、发生在浙江省外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应收、预付账款;
2、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是指单项存货总额超过100000元(含)或批量存货总额超过500000元(含)的存货;
3、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单项账面净值超过20000元或批量账面净值超过100000元的固定资产;
4、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单项账面净值超过100000元或批量账面净值超过500000元的固定资产;
5、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占整个投资总额50%以上或绝对额超过10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
上述单项的存货或固定资产是指品名和规格(型号)都单一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否则都视作批量的存货或固定资产。
以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企业须如实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扣除额要真实、合法、合理,符合税前扣除确认的一般原则,残值要符合市场价格,金额计算要准确,提供的资料要完整。对企业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办法》中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有关经济鉴证证明的,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附报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中介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鉴证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各分局应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户管档案,详细记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间、类别、数量、金额,对所属上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户数、类别、金额等指标,于每年四月底前填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统计表》报市局。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第13号令)
2、浙江省地方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
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
5、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现场调查情况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 通知
抄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本局涉税科室、稽查局。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4日印发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第13号令)
2、浙江省地方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
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
以上附件略
财产损失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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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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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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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税务机关核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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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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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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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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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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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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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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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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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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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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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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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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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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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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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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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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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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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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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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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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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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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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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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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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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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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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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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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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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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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担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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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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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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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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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净损失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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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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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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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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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受理日期: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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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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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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