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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基[2008]6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基建科 |
关于印发《温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建设单位、造价审核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温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温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结)算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审机构;
(三)向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六)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重点和项目特点等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方法及评审机构。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有相应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由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政性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含招标标底)和审核的决(结)算,按照业务量的5%-10%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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