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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综〔2008〕6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综合科 |
温岭市财政局 文件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财综〔2008〕6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2008〕44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的力度,带动全市新墙材产业发展,提升新墙材产业层次,加快形成我市新墙材主导产品,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改局、台州市新墙办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2008〕44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的力度,带动全市新墙材产业发展,提升新墙材产业层次,加快形成我市新墙材主导产品,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生产项目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新墙材产品、生产规模及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重点对以下生产项目进行补助:
1、符合GB/T11968-2006技术性能要求,采用自动重量计量配料、机械切割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含15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厂房及土地。下同)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下至10万m3以上(含10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符合GB8239-1997技术性能要求,采用固定式成型机和蒸汽养护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含15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下至6万m3以上(含6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3、符合GB/T15229-2002、JC/T698-1998技术性能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含15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下至6万m3以上(含6万m3),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4、符合GB11945—1999、JC/T637—1996技术性能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的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灰砂空心砖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含6000万块标砖),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下至3000万块标砖以上(含3000万块标砖),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符合GB13544-2000或GB13545-2003技术性能要求,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烧结页岩砖等烧结类新墙材项目(应符合全市新墙材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立项前须经市新墙办认定同意)。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含6000万块标砖),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下至3000万块标砖以上(含3000万块标砖),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各类建筑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50万m2以上(含50万m2),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50万m2以下至20万m2以上(含20万m2),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二)企业产品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通过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按企业年销售量每年给予一定的生产性补助:年销售3000万块标砖以上(含3000万块标砖)补助5万元;年销售3000万块标砖以下至2000万块标砖以上(含2000万块标砖)的补助3万元;年销售2000万块标砖以下至1000万块标砖以上(含1000万块标砖)的补助2万元。
(三)当年被评为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以上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新墙办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该项目实际投资进行核定。项目年生产能力是指该项目实施后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为项目购置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视作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助。
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列入生产性补助范围
二、应用项目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1、列入市级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计划,采用新墙材100%,建筑面积30000 m2以上(含30000m2),达到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30000 m2以上(含30000m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列入市级新农村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计划,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
3、对已列入省级以上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并获得补助的,给予配套补助,额度为省补助额的50%(已列入市级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计划并获得补助的项目除外)。
三、科研项目的补助条件
根据温岭市新墙材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需要重点解决的难点或难题,由市发改局、市新墙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科研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同意后实施。科研项目的重点是能大量利用固体废渣的新墙材产品开发、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中重点需要解决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共性关键难题。
四、项目申报和核批程序
1、凡符合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向市新墙办预报,并按季填报项目进度表(附表3)。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或应用项目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正式向市新墙办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生产、应用项目申请时间在每年10月底前。
2、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生产项目补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产品质检报告、环保验收评估报告、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等。
3、应用项目竣工并评审后,申请应用项目补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项目结题总结报告、项目立项文件、评审报告等。
4、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温岭市新墙材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4)、科研项目合同。项目结题后还需报送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和其它按科研合同应提交的资料,由市发改局和市新墙办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
5、市新墙办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新墙办组织专人进行实地验收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对其中的科研项目实行按合同约定预拨补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已补助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1、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岭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投资明细表
3、项目投资进度表
4、温岭市新型墙体材料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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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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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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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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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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