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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委派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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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委派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会〔2007〕9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委派会计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温岭市委派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委派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委派会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财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审

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叶海燕市长、林先华常务副市长。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委派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市发改局下文明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机构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委派会计的选派和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1、热爱财务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2、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3、具有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以上;

4、身体健康,男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女在五十周岁以下。

第五条 委派会计的选任

1、委派会计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招考录用,具体分报名、笔试、面试、审查和录用五个阶段进行,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选取并经最后审查合格者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2、委派会计管理部门对聘用的委派会计进行岗位培训,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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