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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温岭市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温财预〔2004〕18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预算科 |
关于下发《温岭市部门预算编制业务
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综合预算,2001年起试编部门预算,到2004年部门预算在市直部门中全面推开,部门预算改革逐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适应“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进我市部门预算改革,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参照《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制定了《温岭市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作为全市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和依据,请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便于进一步修订。
附件:温岭市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件:
温岭市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应 “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参照《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依法、科学理财的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行为,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有效”的部门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
第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量力而行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要根据财力可能,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三)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四)透明公正原则。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强化约束力原则。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体现预算约束力。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部门的行政成本差异,参照历史上的经费供给水平,建立定额标准体系,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项目支出资金。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
1.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牵头布置、审核、汇总其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二)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他各项收支。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构成
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其中,收入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时间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早编的要求,原则上应在地方人代会召开前半年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算工作机构
部门要归口一个内设科室牵头布置、编制、审核、汇总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以预算科牵头管理部门预算工作,各有关业务科负责归口管理部门的预算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上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具体程序为:
(一)一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布置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二)一下。财政部门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按照相应预算编制政策审核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对部门预算建议进行调整,按一定程序审核后,向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形成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四)二下。年度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30日内批复、下达各部门。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
(一)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一般预算内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各方面收入来源情况,综合核定单位的年度一般预算内拨款额。
(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经一定程序审核、批准、拨付、使用形成的部门收入。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按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等。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合法性。各部门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征收上缴或留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比例。
(二)完整性。首先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部门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各部门应该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不能故意隐瞒或少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
(三)准确性。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填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依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各项收入增减因素测算。
第四章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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