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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 1 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
浙江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 1 号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规定》(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对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余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清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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