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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社〔2007〕6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社保科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和《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规定,特制定《温岭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资金 使用 管理 办法 通知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和《浙江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小额贷款贴息;
(五)岗位补贴;
(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
(十)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由市就业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回执)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后由市就业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培训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培训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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