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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企〔2007〕10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科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东部产业集聚区指挥部:
按照全面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地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19号)精神,特制订《温岭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技术 创新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邱士明副市长。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地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用于支持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及产品导向目录》的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对经省级认定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补助30万元的扶持,对台州市级认定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补助20万元的扶持,对本市级认定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补助10—15万元的扶持。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经市技术创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每项补助30-5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原则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工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确定的重点建设领域,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是我市范围内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上年或当年至申报时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近三年内至少有1项省级以上工业新产品立项。
2、申报的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具备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够带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促进区域特色经济提升,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同时还要具备产业化技术基础,对本地产业有导向作用,能够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办法
1、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市工业经济局每年一次性受理。
2、申报材料:①温岭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十份(附件1);②温岭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报汇总表一份(附件2);③项目建议书一式十份(附件3);④其他相关材料一式十份。
上述申报材料需附电子文本,并经当地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市工业经济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办法
1、初审
市工业经济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商请市财政局核查企业纳税状况,对企业申报数据属实及实施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2、评审
由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实地审核和评分,由专家组选定项目,报市评审小组审定。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产品结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国内或省内首次试制试产成功作出评定;②对产品在采用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或在改进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和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其实用价值作出评价;③检查试产或投产的必备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④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⑤市场前景预测、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评价。
3、经市评审小组对本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后予以认定,由市工业经济局下发本年度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审核认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项目通过认定后,由市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如企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市政府有权收回项目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附1:
温岭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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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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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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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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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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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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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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