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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 水〔2012〕108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水利局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资金项目,相关资料于10月31日之前上报市水利局。
附件:《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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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台州市水利局,温岭市府办、市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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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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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居民生活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水利厅《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指导意见》(浙水办农〔2008〕2号)、《温岭市饮用水长效管理实施方案》、《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的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饮用水工程指利用水库(山塘)等同一水源,经水厂处理,向一定区域集中供水的区域联网供水工程及以行政村为单位,利用水库水、山泉水、井水为水源,通过修建蓄水池,配套消毒净化设备供水的独立成网供水工程(不包括镇级以上水厂管理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包括组织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组织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建立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及资金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台帐,确保工程完好和长效运行。
第五条 市设立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经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效管理验收达标镇(街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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