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促进我市农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农业节约用水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现根据《温岭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温政函﹝2018﹞126号)意见,印发《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2.《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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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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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顺利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温岭市农田灌排设施维修管护标准(试行)》,对达到标准的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予以奖励。
第三条 整体新建或者整体改造的农田灌排设施,前三年不纳入“以奖代补”范围,但仍列入维修养护考核抽查范围。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以奖代补”奖补对象为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户协会、农业企业(或规模化种植大户)等作为灌排系统管理的管护主体。
第五条 统筹考虑管护主体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的产出效益,鼓励粮食种植,水稻种植区达标按30元/亩奖补,优良按35元/亩奖补,优良率按每镇(街道)30%比例,奖补资金核定到镇(街道),由镇(街道)统筹发放到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增加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管护主体及时更新管辖范围内灌溉面积、工程类型、农作物等基本信息及灌排设施现状照片资料,并向镇(街道)申报。
第七条 镇级考核。依据《温岭市农田灌排设施维修管护标准(试行)》,镇(街道)对申报的管护主体灌排工程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明确管护达标的管护主体及面积,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