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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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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各镇(街道)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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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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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集中连片,量力而行,综合治理”原则,统筹规划,建管并重,讲求实效,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按照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规范,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水土保持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是指以标准小流域为单元,针对现状水土流失图斑,按照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小型蓄排水、沟道防护、坡面治理、造林封育等工程植物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目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治理项目的安全、质量、资金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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