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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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各镇(街道)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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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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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集中连片,量力而行,综合治理”原则,统筹规划,建管并重,讲求实效,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按照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规范,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水土保持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是指以标准小流域为单元,针对现状水土流失图斑,按照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小型蓄排水、沟道防护、坡面治理、造林封育等工程植物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目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治理项目的安全、质量、资金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