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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的特点,我们修订了《温岭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除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完成招标的溪堤整治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参照《温岭市溪堤整治工程项目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温水〔2007〕87号)执行外,其余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温岭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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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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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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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溪流整治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宽度不少于3米,且列入市年度溪流整治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过其他补助政策的溪流整治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以“堤固、流畅、水清、岸绿”为目标,根据地形地貌、溪流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溪流整治工程是指对溪流两岸堤防或护坡的修建,溪床的整理,消能、防冲、拦水、挡沙等设施的修建,跨溪人行桥及简易生产生活设施的修复,兼顾生态绿化措施。以损坏严重、防洪能力低下和对两岸群众的生活、生产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溪段为整治重点。

第五条 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一般不低于十年一遇。

第六条  溪流整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市财政安排溪流整治补助资金,对实施溪流整治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为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项目法人资格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市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镇(街道)根据项目前期进展、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下一年度溪流整治计划。拟报下一年度溪流整治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或已明确安排,有关政策处理工作已落实或已明确。

第十条  市水利局根据上报的溪流整治工程计划,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依据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项目前期进展等情况,下达年度的溪流整治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溪流整治工程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体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溪流整治工程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浙江省、温岭市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建设主体组织落实。

施工企业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具体资质等级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溪流整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且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溪流整治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施工合同参照现行温岭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施工合同当事人还应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实行建设主体负责、施工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质量保障机制。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和评定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对溪流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实施检查和监督,对所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责成业主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溪流整治项目自计划文件下达至次年底未开工的,取消该项目建设计划;未完工的,每拖延一个月,扣减财政补助资金1%。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溪流整治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其主要程序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由建设主体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文本报批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再由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报相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2、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或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3、有关政策处理已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4、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工程预算已审核;

5、组织施工招标:建设主体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有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工程招投标后,建设主体应及时将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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