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保障标准化创建和依标管理经费,建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实现水利工程安全、长久发挥效益,经研究现将《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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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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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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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温岭市全面推进水利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温政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方案》的七类满足要求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镇(街道)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列入《方案》,并经年度下达计划完成标准化建设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包括新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海塘、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等七大类水利工程。
水库指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山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最大蓄水量1万方(含)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山塘;海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设计防潮(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水闸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是大过闸流量在100m3/s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闸工程;泵站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泵站;农村供水工程指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水文测站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补助内容为:管理设施修缮费、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费、确权划界测绘及方案编制费、“二册一表”编制费、标识标牌制作安装费、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信息化观测采集设备以及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开发等费用。
第七条 各镇(街道)、水管单位根据《方案》及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结合实际,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列入台州市级名录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资金市级全额补助。
第九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其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测算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市财政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组织财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项目完成建设,经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后,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一次性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市水利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将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标准化管理工作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暂未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和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四条 各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鼓励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镇(街道)、村分级管理。
各镇(街道)要理顺镇、村两级事权,明确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落实管理(护)人员,明确其管理(护)责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