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办〔2012〕262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顺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
泰顺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水农〔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顺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列入重点县建设的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分期开展,时间为三年,即2012年至
2014年。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全县范围内重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主要任务是:三年计划总投资1.0405亿元,完成1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整治22座,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塘坝维修加固26处,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4万亩,新建灌区渠道395.64公里。其中专项工程投资6765万元,包括22座山塘综合整治、309.64公里小型灌区配套渠系建设和改造、新增1.32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整合项目资金3640万元,包括水利、农发、农业等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投资。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为县财政局、县水利局。
第九条 重点县建设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乡镇汇总后向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申报,县财政局、县水利局通过核查后,依据重
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评审,评审通过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由县水利局或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联合审查批复,批复意见及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符合全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区分轻重缓急,分批组织实施。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尊重当地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方案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统筹考虑县域范围农田水利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四章 专项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全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乡镇应建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为负责人,分管领导、水利员、项目村驻村干部等人员为组员,督促项目村做好政策处理、矛盾纠纷调解、受益单位和项目村自筹资金筹措等工作,并负责本乡镇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县级项目法人制和双业主负责制,由县、乡镇双重管理、分级负责。第一业主即县级项目法人为县小农水重点办,第二业主为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