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食品和药品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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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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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6]1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 明 |
1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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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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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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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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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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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工本费 |
3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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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评审费后不另收工本费,变更核批内容、换证、年度验证可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
2 |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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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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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连锁(含配送中心)企业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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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零售商店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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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店)零售柜(部)评审费 |
每单位每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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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工本费 |
3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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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评审费后不另收工本费,变更核批内容、换证、年度验证可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
3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每个产品2000元 |
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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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审批费 |
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体外诊断试剂按第四、五类标准收取;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按第二类标准收取 |
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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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初审费 |
第一、二、三类药品2500元/品种,第四、五类药品20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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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初审费 |
第一、二、类药品4300元/品种,第三、四、五类药品35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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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仿制初审费 |
15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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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药品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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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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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登记费 |
5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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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产药品和医院制剂(五年一次)登记费 |
5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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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药品登记费 |
150元/批次(含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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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口药品生产条件考核费 |
每批次400元 |
浙财综字[2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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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药质量标准(转正)审核费 |
每个品种2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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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初审费 |
每个品种70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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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1]29号,浙价费[2003]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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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1]29号价费字[1992]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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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包装材料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1]29号,浙价费[1995]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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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MP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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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4]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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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
400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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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费 |
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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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GSP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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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4]75号,浙价费[2004]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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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
400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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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费 |
1、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24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20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16000元/企业;企业有分支机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元/分支机构;2、药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4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3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1800元/企业;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药店,1800元/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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