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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 |
发布时间:2006-07-25 | |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居民区开设经营场所、建筑夜间施工、农村畜禽养殖场等均作了新的规定。 《办法》规定,除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内不能新设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等经营项目。对一些居民区或者商住楼内,已经开办的餐饮店、娱乐设施等,《办法》规定:这些店如果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营期满后,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例外。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这种情况,《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才能在夜间施工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公告附近居民,以便他们合理安排生活。 在农村,对畜禽养殖开展规模化经营,由此产生的大量畜禽粪便和污水,不但气味难闻,而且还容易滋生有害细菌,对周围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 《办法》对这种情况也作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畜禽养殖的区域进行划定,分禁养区和限养区,并且公告。禁养区内不能够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也要限期关闭。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也要限期治理,控制规模。 《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并不是想建就建,首先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还应该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办法》同时规定,畜禽养殖者推广应用沼气、有机复合肥等,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将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