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泰顺县国税局 派遣员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局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派遣用工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市国税系统规范临时助征协税人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我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泰顺县国家税务局派遣员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8日
泰顺县国税局
派遣员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同时应当遵守劳动关系所在派遣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
考勤汇总以月为周期,派遣员工应据实做好每日考勤记录,记录方式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上下班考勤,派遣员工须按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当日迟到、早退没有超过半小时的,每次扣款10元,超过半小时有请假的按事假处理,没请假的按旷工处理,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津贴、奖金发放及考核的依据。各类请假须附单据证明,所附单据见《泰顺县国家税务局派遣员工请假申请单》(以下简称《请假申请单》。
二、工作时间
依据我局规定时间上班。
三、请假类别及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产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不准用口头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批准。每次办理的请、休假手续应在人教科登记后报送一联给监察室备查,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审批权限:三天之内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年休假
(一)派遣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事假
派遣员工若需请事假应提前递交《请假申请单》报批。原则上每年累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三十天。事假每天扣款30元。
六、病假
(一)门诊病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递交《请假申请单》,需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才可记为病假;急诊病假需在上班前打电话告知;无论门诊或急诊,事后都需补交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记录复印件。
(二)病假医疗期限
医疗期按派遣员工在泰顺县国家税务局连续的工作年限设置。派遣员工派遣至我局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原劳动合同方可终止。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请病假需向县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给予假期。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款10元。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七、产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