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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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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基础状况,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建立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考核管理办法》(浙交〔2015〕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含农村联网公路,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主体责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行业监管,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成立专班人员,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计划编排、审核,前期工作及招标工作指导,资金拔付审核,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目标考核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数据库。各乡镇政府在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改造提升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数据库,经实地勘察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认定,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全县年度任务计划目标以省市下达的计划任务数准。
  第六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乡镇,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八条 根据改造提升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乡镇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金筹措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报批、政策处理等),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改造提升与联网公路技术要求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一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改造提升公路:分三个类型,Ⅰ类: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原则上按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分别不小于6.5 米、6.0米;Ⅱ类:对交通量相对较小、具备拓宽条件的通乡镇、中心村或风景点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且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Ⅲ类: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处治措施,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 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新建联网公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双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6.0米;单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3.5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文件为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 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开工前,各乡镇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并报县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其施工单位、监理形式可参照《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14〕11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泰顺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泰政办〔2013〕177号)确定:
  1、施工单位的确定
  ⑴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⑵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依据国家和部、省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标底预算应委托中介单位编制,其招标文件需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标底预算需县审计审价部门审定后方能发布标底预算造价。
  ⑶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的项目,可以依据《泰顺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泰政办〔2013〕177号)的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准入资质可放宽至公路工程总承包或市政公共工程总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岗位可不对建造师执业资格作要求,仅对技术职称、工程经历或业绩要求;招标文件、标底预算应委托中介单位编制,其招标文件需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标底预算需相关部门审定后方能发布标底预算造价(其中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60%以上由审计审价部门审定,60%及以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审定)。
  ⑷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依据《泰顺县限额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准入资质可放宽至公路工程总承包或市政公共工程总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岗位可不对建造师执业资格作要求,仅对技术职称、工程经历或业绩要求。
⑸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小,施工难度低的项目,经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可由业主组织沿线村民自行组织以投工投劳方式对路基进行改造。
  2、监理形式的确定
  可由项目业主直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或招选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公路工程施工经验的人员负责项目施工监理,承担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按照路基、路面基层、面层、桥梁等结构单元进行上报。进度报表由各乡镇负责报送县公路管理机构,再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不力等情况,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等处罚措施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以确保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由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开建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做好已办理监督申请备案项目的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者(不含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资料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工程决算、竣工文件已按要求编制完成,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3、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改造提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订)。
  4、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 ,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尽快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全面听取建设有关方的汇报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检查内业资料。
  3、现场察看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采取GPS的方式,按照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的要求采集拟验收路线及其新建桥梁的线型线位,填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路段及桥梁的属性表。
  4、对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予以审核,提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评分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竣工验收不再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评分。
  5、对合格的建设项目形成并通过验收纪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质量监督、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安监、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特邀专家担任。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形成并通过验收纪要,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验收纪要印发各有关单位,其中《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县质量监督站签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级补助资金和乡镇财政配套资金、其他社会资金。其中省市县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县政府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且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乡镇给予总额补助:Ⅰ类补助40万元/公里,Ⅱ类补助28万元/公里,Ⅲ类补助15万元/公里,新建联网公路原政策补助标准保持不变<市级及以上20万元/公里、县级5万元/公里>);其余缺口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和社会筹资。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补助的“以奖代补”资金,在次年度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实行行业管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到位及使用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改造提升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处理由各乡镇自行负责。列入本年度全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除县级及以上的补助资金)筹措需先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经计划批准实施的乡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拨付奖励补助资金。乡镇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由各乡镇按工程进度先行拨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和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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