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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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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旅委〔2017〕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县委、县政府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要坚持以资金为导向,要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旅游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夯实旅游主业化基础。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文化建设,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主业化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等。

(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旅游部门与涉旅部门的国家、省、市、县条线创建奖补,如:A级旅游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休闲养生基地、自驾车营地、旅游厕所、森林公园、古道、品牌旅行社落户、星级品质旅行社、各类涉旅技能大赛、体育训练基地及休闲农业观光园等各类涉旅基地、示范区(点)等。

(三)乡村旅游开发及旅游餐馆奖励。主要用于被各级旅游部门评定为各类旅游特色镇(乡)、村、区、点的奖励,被各级旅游部门评定为各类农家乐以及旅游餐馆奖励,被各级旅游部门评定为各类民宿的奖励。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和全县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宣传资料和礼品的制作,县内旅游节庆活动活动和大型文化活动奖补,对外地旅行社送团来泰的奖励、县内各旅行社地接奖励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县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评比和特色旅游购物点的创建等。

(六)旅游信息化建设。主要用于提升“中国最佳生态、世界最美廊桥”品牌影响力,全县风景与旅游信息推广,全县旅游形象宣传,智慧旅游平台建设、管理与维护,对外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七)其它。暂未列入本办法,但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对我县旅游业发展或旅游产业融合有促进作用的各类活动、项目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向县旅游局递交《泰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提出申请,并附送以下相关材料:

1.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材料);

2.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4.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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