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龟政〔2017〕87号
各科室,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龟湖镇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龟湖镇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制度》
龟湖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龟湖镇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