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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2000年颁布实施的原种子法,将种质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2016年新修订实施的种子法进一步完善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规定种质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破解种质资源有效利用不足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的精神,按照发展现代种业要求,在立足提升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业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为构建以公共种质资源库为主、社会机构参与为铺的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新体系,研究制定了本办法。通过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立法建设,明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种质资源库管理要求和公共种质资源社会无偿使用,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原《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浙林种〔2012〕51号)于2012年5月制定并印发后,分批分次开展了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工作,先后完成了四批共25个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圃)的认定工作,对于强化保护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申请与认定发挥了极大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出台,原办法有关条文滞后,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再适应我省当前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发展的需要,重新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对强化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提升种业创新能力和建设“森林浙江”意义重大。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林业局22号令)、《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出台过程

在新修订的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出台后,随即开展调查研究,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中多次与种质资源库建设单位、育种专家等探讨交换意见,并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导读精神对我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后,2016年10月形成《办法》初稿;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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