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水党〔2017〕19号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组织修订了有关规章制度,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将《泰顺县水利局规章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泰顺县水利局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局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1.泰顺县水利局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制度
2.泰顺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3.泰顺县水利局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4.泰顺县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5.泰顺县水利局议事规则
6.泰顺县水利局学习调研制度
7.泰顺县水利局收发文制度
8.泰顺县水利局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泰顺县水利局AB岗工作制度
10.泰顺县水利局信访工作制度
11.泰顺县水利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泰顺县水利局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制度
(2017年8月修订)
为规范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深化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科室(含直属单位,下同)负责人对本科室干部职工的出勤负监督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干部职工的出勤负监督责任。
第二条 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工作日上、下午各签到、签退一次。作息时间以县政府统一规定为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签到的作迟到处理,在规定签退时间前签退的作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90分钟的,按旷工0.5天处理。无故不签到或不签退的,1次按旷工0.5天处理。
第四条 实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出差、下乡要按照局《公务差旅审批制度》规定,填写出差(下乡)审批单报批,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县城内参加会议,办公室通知参会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组织方直接通知参会人的由参会人报办公室登记。上班时间临时外出的,应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临时外出登记。查岗发现不在岗、又无相关外出登记记录的,1次作旷工0.5天处理,并给予口头效能告诫。
第五条 无故缺席会议、学习等的按旷工处理。因故无法参加各类会议、学习等公务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干部、中层干部向分管领导请假,班子成员向主要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本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学习、党组织活动等向召集人请假;其他各级各部门会议还应向会议组织单位请假)。
第六条 请销假严格执行《泰顺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泰委办〔2013〕55号)的规定。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以及参加各类学习教育培训等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均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按规定管理权限向主管领导口头请假并经同意,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年初各科室申报、办公室汇总制定全体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原则上应按计划安排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征求本人意见,可不安排休年休假。
第八条 考勤与请销假结果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次月6日前公布。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要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
第九条 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工资10元。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超过15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0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超过100次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旷工的,按日扣发工资(日工资=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1个月内旷工超过2天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超过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全年旷工超过5天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超过10天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超过20天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按泰委办〔2013〕55号第十一条(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条 假期工资待遇参照《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2013〕89号)规定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党委解释,如遇特殊情况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
泰顺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2017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内部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强化收入监管
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票证管理。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执行收款单位不直接收取现金。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收费。一切收费业务往来,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记帐、算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二、严格经费支出管理
(一)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1.一切款项支出必须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经领导签字方可开支,未经审签,财务上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2. 审批权限:各项经费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签字,一次性费用支出总计在10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其中差旅费报销由财务人员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列支;一次性费用支出总计在1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列支。
(二)严格经常性费用支出管理
1. 差旅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工作人员出差(下乡)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事先按局《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需附审批单。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2.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泰顺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泰委办〔2015〕4号)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对口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根据业务对口原则,由局领导、科室负责人陪餐。公务接待应按规定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卡》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餐费由陪餐人员用公务卡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发票、刷卡小票、菜单)、接待审批卡、被接待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单(无公函或公函中未注明接待对象具体名单的,用接待单体现)。
3.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统一调派、租用公务用车。统筹调剂使用保留公车,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租用公务用车。自行租车须经公车中心同意,费用不得超出公车中心收费标准。保留公车IC卡加油统一预购,按需充值;定点保险办理县规定3个险种;修理保养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县财政部门关于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相关规定。
4. 日常办公。一般低值易耗办公用品报办公室统一购置。办公设备维护维修及其耗材配件供应由办公室择优选定商家协议定点服务。办公用房和其他设施一般维修维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安排。水电费、通讯费等由财务核对。一般文件材料印制由局打字文印室承担;文印室无法承担的印刷装册、彩印等,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外送定点文印店印制,外送文印费用结算应附经登记人核对的清单(记录日期、名称、数量、费用等详细内容并有经办人签字)。
经常性费用支出要求月清月结,最迟在次月15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三)严格资产配置和大额采购管理
1. 资产配置。严格执行《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4〕83号)规定、县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源配置及经费开支控制标准,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公设备购置由办公室根据人员配备、设备更新年限等情况制订计划,统一采购;大宗设备、装备、物资的采购,以及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的大额维修、装修、配置,由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 政府购买服务和专项服务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按规定程序和服务协议支出资金。“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汛防台日”等宣传活动及其他专项活动的服务采购,由责任科室制订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实施,活动宣传品等物品采购由局办公室共同参与入库验收,费用支出由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切实落实责任
1. 分管财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情况,对单位和“一把手”负责,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 财务主办要负责办理本单位全部收支结报工作,在分管财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单位“一把手”负责;要及时核对有关收支情况,将财务收支情况每月报局长、分管财务领导和办公室各一份;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等,接受监督。
四、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