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水〔2017〕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泰顺县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泰顺县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水利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长效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温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7〕1号)以及《关于印发泰顺县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泰政办〔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涵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及运行管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通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及通过标准化验收后按标准化要求进行运行管护的水库、山塘、堤防、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
第四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根据工程管理单位和功能不同分为一类工程、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
一类工程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二类工程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国有企业管理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三类工程指由私人企业管理的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资金使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并严格按程序管理。
(二)注重绩效。以检查考核为依据,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及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公开补助政策要求,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项目创建及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及时组织财政政策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