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办〔2017〕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经信、教育、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环保、人防、国资、气象、旅游、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及项目概算超过规定金额的,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审;
(二)建立《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预备库》;
(三)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交通、水利项目报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先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核。
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易审批方式(表式立项);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征询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住建部门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重新批准: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已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联合专项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预审后列入《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预备库》。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依照《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建设必要性、前期成熟度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预备库》Ⅰ类项目中遴选项目,并于每年度11月前向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资金筹措计划;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提出建设申请前应明确资金来源,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前应征询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县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总投资超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500万元以上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前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减)项目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向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度6月前会同县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又未能及时调整的,需向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结转到下年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四章 项目概算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前,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概算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概算编制采用的各项编制依据应当符合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求;
(二)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编制规定;
(三)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科学、完整、准确;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费率或者计取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和漏项等;
(五)相关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投资应当同步落实,符合“三同时”建设要求;
(六)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所需的相关工程措施及费用应当同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