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水〔2017〕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泰顺县山塘建设及维护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泰顺县山塘建设及维护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水利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31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泰顺县山塘建设及维护项目建设
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山塘建设及维护项目(以下简称山塘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山塘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水农〔2017〕16号)、《泰顺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泰财农〔2016〕3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塘项目,是指对山塘进行综合整治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 按照山塘的权属关系,由山塘所有者作为项目业主。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开展项目申报,对项目及相关数据、现状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山塘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县水利局、财政局下达的年度山塘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同意,超出补助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
第五条 山塘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制度。项目申请需经辖区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县水利局申报。
第六条 及时建立项目库。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山塘项目,水利专家实地评估后,需要及时排除隐患的,经县水利局党委研究,可直接下达部分山塘项目计划。
第八条 山塘项目要按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程序和要求,由县水利局汇总各乡镇申报项目,经县水利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山塘项目计划。各乡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日常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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