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管部门县残联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内部和下属事业单位考核,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 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四) 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 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 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七)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八)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九) 点题公开事项。
第八条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 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 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 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 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 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 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 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单位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 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 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 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四)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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