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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体育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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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关于印发《泰顺县体育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泰顺县体育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泰顺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体育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泰顺县体育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行、体育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行、体育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各类法定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各类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等。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各类法定主体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附件1)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附件2)(以下简称“两库”)建设,在5月底前完成县本级“两库”建设。

  (五)对被抽查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

  四、具体实施

  (一)被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

  (三)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抽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

  属于应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六)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七)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各类主体守法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设联动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科学设置随机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增强工作针对性。

  六、监督考评

  (一)随机抽查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以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要将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要严格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发现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抽查监管中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1:

泰顺体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抽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县体育局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5%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材料检查与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况: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2、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2

体育经营场所抽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体育局

 

体育经营场所经营者

10%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实地检查、材料检查

是否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

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

3

游泳场所抽查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十条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县体育局

游泳场所经营者

10%

根据需要不超过2次/年

材料检查、实地检查

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2、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3、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游泳场所经营者是否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抽查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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