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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水利局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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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水〔2018〕111号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特制定《泰顺县水利局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顺县水利局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细则(试行)

                  泰顺县水利局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泰顺县水利局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泰顺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利工程咨询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采用累积记分办法,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按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等五种。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弄虚作假、故意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 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的;

 (二)用欺骗、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合同(协议)的;

 (三)对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四)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

 (五)经泰顺县水利局二次以上(含二次)约谈或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错误,继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编制文本文件因质量原因经专家评审连续2次不予 通过的;

 (二)编制文本文件因质量原因造成委托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或材料的;

 (四)其他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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