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 宗教事务管理
|
2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不跨县<市、区>) | |
3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认可(主办方为县<市、区>级宗教团体或其他组织的)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中等教育) | 民族事务管理 |
2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 宗教事务管理 |
3 |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高招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体育局 省科协《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等。
(三)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管理 |
2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
4 | 对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
5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违反规定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处罚 | |
6 | 对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
7 | 对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
8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
9 |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10 | 对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处罚 | |
1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
12 | 对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加处罚款 | 执法监督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 | 抽样取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备案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 人员管理 |
2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
3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
4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管理组织备案 | 场所管理 |
5 | 县(市、区)级宗教团体和县(市、区)属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备案 | 组织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