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 农〔2018〕19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农办(农业局)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 领导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三) 由县委农办(农业局)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日常处理处罚种类、日常结果公告;
(五) 日常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六) 日常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 日常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 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