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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温民救〔2018〕14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财政部门:

现将《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须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4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0元,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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