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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百丈镇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百委〔2018153号

各村(居)党支部,镇属各单位,入驻基层站所:

《百丈镇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中共泰顺县百丈镇委员会

2018920

(此件公开发布)

百丈镇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泰顺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泰委办〔2013〕55号)、《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2013〕8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干部住夜值班制度的通知》(泰组〔2016〕172号)、《关于实施提升乡镇干部队伍战斗力“五大行动”的意见》(泰委办发[2017]7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我镇“四个平台”管理的基层站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站所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官大学生和编外干部(以下统称干部职工)。

第四条  镇党政群办是全镇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的综合管理科室,镇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干部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二、请假审批

     第五条 干部因公出差因私请假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一)公假

1、县管干部到市外参加会议、联系工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一般工作人员到市外参加会议、联系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干部到市内参加会议、联系工作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私假

1、班子成员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由镇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党群系统干部、乡镇公务员请假5天以下(含5天)的,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以上(不含5天)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3、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下(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人武干部请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请病假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和病历等材料;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作为假期主要参考。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按泰人社〔2013〕89号等文件执行。  

6、根据泰人社〔2013〕89号等文件规定及县财政、人事部门的统一口径,干部当月请事病假不足10天的,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当月请事病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除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外,还要扣发全员绩效当月奖金。

 第六条 法定假主要包括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一)婚假: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视路途远近,另给予1-3天的假期。

(二)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法定丧假3天。料理丧事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另给予1-3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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