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残〔2018〕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援助力度,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现将《泰顺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77号)、《温州市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温商务联发〔2016〕179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帮扶措施,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共享发展成果。
二、帮扶对象
泰顺县户籍,有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有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在泰顺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扶贫示范基地、种养殖大户、创业孵化基地(园)等。
三、帮扶项目
(一)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
1.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及集中就业单位,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规定对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30%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
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机构运行经费和场地租金补贴、设施设备补助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直接从事残疾人服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将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1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
(三)电商就业
1.残疾人从事居家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创业的,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给予一次性帮扶补助5000元。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网络资费等补助,首次补助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
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的名额,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
(五)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残疾人种养(个体)示范大户
(1)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或小规模养殖或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上的种养植示范大户,根据规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扶持补助。
(2)对持有本人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根据规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扶持补助;有租用经营产地的,给予场地(所)租赁补贴及设施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执行一年一审原则,连续扶持三年。
2.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