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旅委〔2018〕1号
各景区、各旅行社、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泰顺旅游的宣传营销力度,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拓展客源市场赴泰旅游,提升泰顺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我县旅游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7]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泰旅委[2017]1号)文件,结合泰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标准
(一)人头奖励
1、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至少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的,分阶段奖励如下:
(1)年累计人数达500-1500人,给予3元/人奖励;
(2)年累计人数达1501—3000人,给予4元/人奖励;
(3)年累计人数达3001—6000人,给予5元/人奖励;
(4)年累计人数达6000人以上,给予6元/人奖励;
2、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并住宿一晚及以上的,分阶段奖励如下:
(1)年累计人数达500-1500人,给予6元/人奖励;
(2)年累计人数达1501—3000人,给予7元/人奖励;
(3)年累计人数达3001—6000人,给予8元/人奖励;
(4)年累计人数达6000人以上,给予9元/人奖励;
3、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并住宿两晚及以上的,分阶段奖励如下:
(1)年累计人数达500-1500人,给予9元/人奖励;
(2)年累计人数达1501—3000人,给予10元/人奖励;
(3)年累计人数达3001—6000人,给予11元/人奖励;
(4)年累计人数达6000人以上,给予12元/人奖励;
4、旅行社年度总计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并居旅行社送客量第一至第三名的,分别增加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大型团队奖励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县游览至少一个收费景区,且在指定酒店(民宿)住宿一晚以上的,除享受上述人头奖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自驾游奖励
拥有组织资质的俱乐部或协会,从县外组织100人以上自驾车团队来我县,游览至少一个收费景区且在指定酒店(民宿)住宿一晚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活动组织机构3000元。
(四)宣传奖励
对旅行社开拓泰顺旅游市场,自主宣传推广泰顺旅游线路及旅游景区,在各类渠道投放宣传广告,全年宣传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奖励的兑现
1、县内旅行社每季度上报一次数据,县外旅行社每半年上报一次数据,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本时段人头奖励计数,所需材料:①合同;②出团单或派团单;③景区门票、住宿凭证;④奖励申请表;⑤游客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