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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政办〔2018〕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民间融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金融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结合泰顺实际,特修定本预案。

笫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笫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笫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银监会泰顺监管办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笫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银监会泰顺监管办分别负责地方金融组织、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引发的突发事件,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处置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2号)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四)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六)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笫六条  成立泰顺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银监会泰顺监管办、县武警中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笫七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笫八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县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笫九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视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职责。

笫十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二)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县委宣传部:根据《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制订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基层派出所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警力第一时间介入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协助当地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七)县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八)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温州保监分局对通报的县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温州保监分局做好我县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负责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银监会泰顺监管办:负责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一)县武警中队:负责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当地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相关力量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金融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笫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笫十二条  一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笫十三条  二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笫十四条  三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笫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视,及时向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银监会泰顺监管办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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