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凤政〔2018〕98号
各村委会:
为一步规范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根据县安监局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烟花爆竹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县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卫生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
4.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凤垟乡安监所,再由我乡安监所统一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份)报送泰顺县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受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