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市监〔2018〕143号
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各所(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构建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市局《关于防控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温质发〔2016〕20号)和县安委办《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泰安委办〔2016〕33号)要求和市局会议精神中,并参照平阳等县做法,结合我县当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的能力比较薄弱和缺乏识别风险隐患规范指导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委托温州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DB33/T 2126—2018)(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对本县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评价和评价指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实施风险分类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文件明确要求“坚持源头防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求“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由风险隐患导致,有效防范事故必须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上下功夫。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用《评价规范》,加快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和省、市局要求的具体工作,更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措施。各所(分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落实《评价规范》应用工作。
二、评价对象
本次分类评价在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危化品企业和高风险设备使用单位等基础上抽取60家实施评价工作(名单见附件1)。
三、评价实施单位
评价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温州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评价规范》实施分类评价,各所(分局)配合相关工作。本次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评价时间
开展量化评价工作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
五、评价方法
(一)由温州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评价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组应有两名以上熟悉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评价组对照《评价规范》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种类评价表》的内容实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和人员交谈等方式进行评价,并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报告》。根据综合记分情况,将使用单位划分为A、B、C、D四类:总得分≥85分,为A类(低风险);75分≤总得分<85分,为B类(一般风险);70分≤总得分<75分,为C类(较大风险);存在否决项或<70分,为D类(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