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卫发〔2018〕156号
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度泰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泰卫发〔2018〕43号)和《关于调整2018年泰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评分细则的通知》(泰卫发〔2018〕155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了解全县各乡镇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落实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群众感受度。
二、评价基本要求
(一)评价依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四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8〕41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基层发函〔2018〕1号),《关于印发2018年度泰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泰卫发〔2018〕43号)等。
(二)评价内容。采取抽查形式,结合项目组织实施的重点难点和市级项目评价情况,重点突出项目工作绩效以及项目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知晓率和满意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六部分,评分细则见泰卫发﹝2018﹞155号。
(三)评价对象。全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
(四)评价组成人员和时间。评价组人员见附件1。评价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
(五)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将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报送自查相关材料
1、自查报告。重点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执行(14大类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项目成效和特色经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要求言简意赅,内容完整,数据详实(数据截至2018年10月31日)。
2、评价自评表。各乡镇根据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形成自查评分表。